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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为无劳动能力继承人保留份额,是否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晚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儿子小李作为唯一继承人,在老王去世前通过遗嘱取得老王名下房屋全部产权,遗嘱中未给老王保留必要生活份额。老王的妹妹小王主张遗嘱部分无效,要求为老王保留必要份额,小李拒绝。小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王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无效,判决从房屋价值中析出必要份额用于保障老王的生活(由监护人代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本案中遗嘱未给老王保留必要份额,不符合法律要求。建议立遗嘱时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尤其关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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