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继承原养父母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自幼被老王夫妇收养,成年后因矛盾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老王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小李主张作为养子女享有继承权,老王的侄子小王(法定继承人)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小李与老王夫妇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判决小李不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除非养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或留有遗嘱指定其继承。本案中小李已解除收养关系,无权主张继承权。建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双方应明确遗产继承相关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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