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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是否享有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妻子小王婚后协商一致,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受孕,后小李因癌症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不承认人工授精所怀子女的继承权”,将名下房屋赠与父母。小王生下儿子小明后,要求确认小明的继承权并分割房屋,小李父母拒绝。小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明系小李与小王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遗嘱中剥夺其继承权的内容无效,判决小明享有法定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无论是否与父亲存在血缘关系,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建议立遗嘱时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避免遗嘱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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