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已灭失,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因年久失修自然倒塌,宅基地长期闲置。老王去世后,城镇户籍的儿子小李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申请重建,村委会拒绝,主张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应收回集体。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需依附于房屋存在,现房屋已灭失,继承前提不存在,判决驳回小李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核心是房屋所有权,“房在权在,房灭权失”。本案中房屋已灭失,小李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议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定期维护房屋,避免因房屋灭失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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