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上新增附属设施能否纳入遗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去世后由儿子小李继承。小李继承后在院内搭建了储藏室、水井等附属设施,后房屋面临征收,小李主张附属设施应纳入遗产范围获得补偿,村委会认为附属设施系小李婚后所建,不应作为遗产补偿。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附属设施为小李继承后新建,不属于老王遗产,但小李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征收补偿,判决支持其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继承后新增的附属设施不属于遗产,但继承人对其享有独立所有权,征收时应单独补偿。本案中法院区分了遗产与继承人新增财产的界限,裁判合法合理。建议继承人继承房屋后新增建设的,保留建设凭证,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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