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后,能否用于出租获取收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去世后,其宅基地上房屋由城镇户籍儿子小李继承,小李将房屋出租给同村村民小张,年租金2万元,村委会以“小李非本村村民,无权出租”为由制止。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判决村委会不得干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非本村村民继承农村房屋后,虽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本案中村委会的制止行为无法律依据。建议继承人出租农村房屋时,遵守当地规定,明确租赁用途和期限。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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