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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是否享有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3岁时母亲与继父老王再婚,小李一直随生父生活,与老王未形成共同生活关系,老王也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小李主张作为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老王的亲生儿子小王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与老王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判决小李不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即存在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等事实。本案中小李与老王无共同生活及扶养事实,不符合继承权取得条件。建议继子女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抚养、赡养等相关证据,证明扶养关系成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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