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遗嘱,能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晚年病重,儿子小李谎称“按你意思立遗嘱,房屋由我继承,我会好好照顾你”,欺骗老王立下遗嘱。老王去世后,女儿小王发现真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剥夺小李继承权。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以欺诈手段迫使老王立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判决房屋由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小李的欺诈行为侵犯了老王的遗嘱自由权,应丧失继承权。建议继承人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切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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