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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出售共有继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由儿子小李与女儿小王共同继承,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小李擅自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将房屋出售,小王得知后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辩称已善意取得房屋。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张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继承人是否一致同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遗产未分割前,任一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全部遗产,无权处分行为未经其他继承人追认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未核实房屋共有情况,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返还房屋。建议购房者购买继承房屋时,核实继承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要求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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