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故意隐匿房屋遗产,能否少分或不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儿子小李发现后故意隐匿,未告知妹妹小王,独自办理过户并出租。后小王得知真相,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法院审理认定,小李隐匿遗产,应少分遗产,判决小王继承房屋70%份额,小李继承3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继承权,法院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继承人依法诚信分割遗产,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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