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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后实际占有房屋,是否仍需承担遗产管理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唯一继承人小李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仍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老王生前欠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指定小李为遗产管理人,以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小李辩称已放弃继承,不应承担管理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小李虽放弃继承权,但实际占有管理遗产,应担任遗产管理人,判决其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继承人实际占有、管理遗产的,仍需承担遗产管理责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履行遗产管理义务。建议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得再占有、使用遗产,如需管理应明确书面同意,避免承担额外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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