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房屋继承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先后立下三份遗嘱:2020年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小李继承;2022年代书遗嘱载明房屋由女儿小王继承,有一名见证人在场;2024年公证遗嘱载明房屋由小李、小王各继承50%。老王去世后,小李与小王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代书遗嘱因见证人数量不足无效,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内容冲突,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判决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本案中代书遗嘱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公证遗嘱作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应作为继承依据。建议立遗嘱时严格遵守法定形式,变更遗嘱时及时办理公证或重新订立有效遗嘱,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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