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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晚年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屋赠与侄子小李。老王去世后,其儿子小王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小李拒绝。小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老王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为其无法表达真实意思。本案中老王立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属无效。建议立遗嘱前确认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要时进行鉴定,确保遗嘱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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