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见证人系继承人配偶,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继承,代书人为朋友,见证人之一为儿媳(继承人配偶)。张某去世后,女儿主张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儿媳作为继承人配偶,属于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见证资格,代书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资格限制。继承人的配偶与继承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缺少合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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