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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立代书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并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生前由侄子照料,立代书遗嘱载明房产归侄子继承,有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徐某去世后,其他亲属以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结合立遗嘱时徐某精神状态、见证材料,判决:徐某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有效,房产由侄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精神残疾人的遗嘱能力认定。精神残疾不等于必然无民事行为能力,需结合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意思表达能力综合判断,符合形式要件且意思真实的遗嘱,依法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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