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中“房产由配偶继承,子女不得干涉”的约定,能否排除子女的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立遗嘱:房产由配偶继承,子女不得干涉。陈某去世后,子女主张遗嘱未剥夺其法定继承权,要求分割房产;配偶主张按遗嘱独自继承。法院判决:遗嘱明确房产归配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子女无权干涉,房产由配偶单独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对法定继承权的排除效力。自然人可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房产,明确指定单一继承人的,合法有效,可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子女不得干涉”的附随约定不影响遗嘱核心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