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房产因自然灾害毁损,继承人能否要求其他继承人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的房产由儿子赵甲、女儿赵乙共同继承,尚未分割,房产因地震毁损。赵乙主张赵甲作为房产实际管理人,未履行保护义务,要求赔偿,赵甲拒绝。法院判决:房产因不可抗力毁损,赵甲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遗产权利消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产毁损的责任认定。遗产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毁损的,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的遗产权利随遗产毁损而消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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