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其监护人能否代为办理继承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的女儿小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小李的母亲(监护人)主张代为办理继承手续,将房产登记在小李名下。李某的儿子主张监护人无权代为办理。法院判决:监护人有权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继承手续,房产应登记在小李名下,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监护人有权代为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但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不得处分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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