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子女继承,用于抚养孙子女”,子女能否擅自处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立遗嘱:房产由儿子张甲继承,该房产需用于抚养孙子小张。张甲继承房产后,因资金周转需要将房产出售,小张的母亲起诉要求确认出售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张甲出售房产未保障小张的抚养需求,违反遗嘱目的,出售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目的的约束效力。遗嘱指定遗产用途的,继承人应遵守该用途约定,不得擅自处分遗产,否则将构成对遗嘱目的的违反,相关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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