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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后,继承人能否将房屋赠与他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由儿子赵甲继承,赵甲将房屋赠与非本集体成员的朋友孙某,村委会主张赠与无效。赵甲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有效。法院判决:赵甲仅享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赠与非本集体成员,赠与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宅基地房屋的赠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继承人继承宅基地房屋后,不得将房屋赠与非本集体成员,否则赠与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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