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房产由子女继承,但需照顾祖父祖母”的义务未履行,能否取消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立遗嘱:房产由儿子张甲继承,但张甲需每月支付祖父祖母赡养费1500元。张甲继承房产后未履行该义务,祖父祖母起诉要求取消张甲的继承权。法院判决:张甲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附随义务,取消其继承房产的权利,房产由祖父祖母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附义务遗嘱的履行。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必须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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