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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伪造遗嘱争夺房产,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后,儿子陈甲伪造遗嘱,载明房产由自己独自继承,女儿陈乙发现后起诉,主张陈甲丧失继承权。法院经鉴定确认遗嘱为伪造,判决:陈甲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房产由陈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该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继承人不得再主张继承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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