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时,出嫁的女儿能否与儿子平等继承父母的农村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未留遗嘱,其儿子赵甲主张自己为唯一继承人,女儿赵乙已出嫁,无权继承。赵乙起诉要求平等分割房产。法院判决: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赵乙有权与赵甲共同继承房产,各分得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法定继承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无论女儿是否出嫁,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得因性别或婚姻状况剥夺其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