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房产由配偶继承,如配偶再婚则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立遗嘱:房产由妻子张某继承,但张某若再婚,房产则归子女所有。刘某去世后,张某再婚,子女要求张某返还房产,张某主张遗嘱约定无效。法院判决:遗嘱中“再婚即丧失房产所有权”的约定,限制了张某的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约定无效,张某仍享有房产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对配偶婚姻自由的限制效力。遗嘱不得设置以限制配偶婚姻自由为条件的继承条款,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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