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房产,其中一方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主张分割全部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合作建房,约定张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张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张甲要求分割整套房产,李某主张仅能分割张某的60%份额。法院判决:房产为张某与李某的按份共有财产,张甲仅有权继承张某的60%份额,无权要求分割整套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合作建房的遗产分割范围。合作建房形成的按份共有房产,被继承人仅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该份额,无权要求分割整套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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