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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其后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宽恕,能否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李甲长期虐待李某,情节严重,后李甲悔改,悉心照料李某直至去世,李某书面表示宽恕李甲。李某去世后,李甲主张继承房产,李某的女儿李乙主张李甲丧失继承权。法院判决:李甲虽曾虐待被继承人,但有悔改表现且获得宽恕,恢复继承权,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权的宽恕制度适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可恢复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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