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孙子女共同继承”,孙子女的配偶能否主张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立遗嘱:房产由孙子小张、孙女小张某同继承。张某去世后,小张的妻子主张该房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张某和小张均不同意。法院判决:遗嘱指定由孙子女个人继承,房产份额为孙子女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继承的财产属性认定。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该遗产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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