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人,能否将房屋出租给非本集体成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由儿子孙甲继承,孙甲将房屋出租给非本集体成员李某,租期5年。村委会主张出租行为无效,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判决:孙甲作为房屋合法继承人,享有房屋使用权,出租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宅基地房屋的出租权限。非本集体成员的继承人虽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继承房屋所有权,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包括非本集体成员),出租行为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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