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能否代其放弃受遗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侄子小赵(10岁)。赵某去世后,小赵的父母(监护人)以“房产过户手续复杂”为由,代小赵表示放弃受遗赠。小赵成年后起诉,要求确认放弃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受遗赠,损害了小赵的合法权益,该放弃行为无效,小赵有权继承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监护人的职责限制。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时,必须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受遗赠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监护人不得代未成年人放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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