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房产,被借名人去世后,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因无购房资格,借用亲戚王某的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款及房贷均由李某支付。王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继承该房产,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房产实际所有权人。法院判决:李某提供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房产实际所有权归李某所有,王某子女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借名买房情形下的遗产认定。房产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并非所有权的唯一依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属被借名人的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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