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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后又立自书遗嘱,房产继承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先立公证遗嘱,载明房产由儿子继承;后又立自书遗嘱,将房产改为由女儿继承。赵某去世后,儿子与女儿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由儿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不能以自书遗嘱直接否定其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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