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是否丧失房产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王甲因家庭矛盾,故意杀害王某未遂,王某被及时救治后去世,未留遗嘱。王甲主张继承王某的房产,王某的女儿王乙主张王甲丧失继承权。法院判决:王甲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虽未遂但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房产由王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且该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