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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房产由子女共同继承,不得出售”的约定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立遗嘱:房产由儿子吴甲、女儿吴乙共同继承,且二人不得出售房产。吴某去世后,吴甲因资金周转需要,要求出售房产,吴乙以遗嘱约定为由拒绝。法院判决:遗嘱中“不得出售”的约定限制了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属无效约定,吴甲有权主张分割房产(包括出售后分割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对继承人处分权的限制边界。遗嘱可指定遗产的继承人,但不得过度限制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不得出售”等永久性限制处分的约定,因违背物权的核心属性而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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