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时,是否需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其子女周甲、周乙办理继承过户时,物业公司主张周某拖欠物业费2万元,要求从遗产中优先清偿。周甲、周乙认为物业费不应由继承人承担,双方产生争议。法院判决:物业费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周甲、周乙应在继承房产价值范围内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被继承人日常债务的清偿。被继承人去世前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必要生活债务,属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清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