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时,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的房产由子女王甲、王乙继承,二人达成协议:房产归王甲所有,王甲向王乙支付折价款8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甲支付了30万元,后以“房产估值过高”为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判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甲应继续履行支付剩余50万元的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分割协议的履行。继承人之间就房产分割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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