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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诉讼中,继承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的房产由儿子林甲、女儿林乙继承,林甲擅自将房产出租并独占租金,林乙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时,担心林甲转移房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涉案房产,禁止林甲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适用。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可能转移、隐匿遗产房产的,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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