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继承份额未保留,房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徐某去世时,妻子张某已怀孕3个月。徐某的父母与张某签订房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父母所有,张某获得现金补偿,未为胎儿保留份额。后张某起诉主张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协议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无效,应重新分割房产并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未保留的,相应分割协议或遗嘱内容无效,需依法补足胎儿应得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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