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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改房,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单方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与妻子刘某婚后购买房改房,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去世后,刘某未与子女协商,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子女发现后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份额属遗产,刘某无权单方处分,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共有遗产的处分权限。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去世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另一方不得单方处分整套房产,仅能处分自身享有的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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