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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仍能否继承继父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再婚,王某之子小王某时12岁,随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后赵某与王某离婚,赵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小王某主张继承赵某房产,赵某的亲生子女以“继父母已离婚”为由拒绝。法院判决:小王某与赵某已形成扶养关系,离婚不影响继承权,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后,其继承权不受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仍享有法定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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