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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能否继承遗产并占有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魏终身未育,与老陈再婚,老陈的儿子小沈已成年,随母亲与老魏共同居住。老魏去世后,其妹妹通过继承公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小沈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小沈辩称与老魏存在扶养关系,有权继承房屋,且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能否继承遗产并占有房屋?法院认定小沈与老魏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无权继承遗产,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认定,小沈构成无权占有,判决小沈返还房屋,并按合理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占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是享有继承权的前提,认定扶养关系需结合共同居住、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多方面因素。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权占有继父母的遗产房屋。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后,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无权占有人以存在租赁合同等为由抗辩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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