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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已公证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处置房产后,能否再主张继承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孙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老孙去世后,子女们办理公证,均放弃对两套房产的继承,由妻子一人继承。妻子随后将其中一套房产拆迁后的补偿款部分转给次子,另一套房产置换后出售。妻子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折价款,主张次子曾承诺给予补偿但未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已公证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处置房产后,能否再主张继承折价款?法院认定子女们已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妻子有权处置房产,女儿无证据证明次子承诺给予补偿,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通过公证形式放弃继承,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被继承人基于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取得遗产所有权后,有权对遗产进行处置,继承人无权再主张分割。放弃继承需谨慎,一旦作出,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声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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