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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已确认份额,多年后能否起诉主张分割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史与妻子育有四个子女,老史去世后,子女们共同办理了继承公证,确认每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继承份额。案涉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由妻子和次女共同居住使用,长女多年后因生活困难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份额并获得相应补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公证已确认份额,多年后能否起诉主张分割遗产?法院认定长女享有房屋相应份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书面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居住使用房屋不构成对其他继承人权利的侵害,长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各方均不申请房屋评估且无法确定价值,判决确认长女的份额,驳回其要求补偿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公证是对继承人继承权及份额的确认,并不意味着遗产已实际分割,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分割遗产的,法院应予支持。诉讼时效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单纯的居住使用行为未侵害其他继承人权利的,不视为诉讼时效起算。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应及时协商遗产分割事宜,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房屋价值难以确定,影响自身权益实现,若协商不成,应尽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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