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调解书已确定房屋归属,继承人能否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经法院调解,该房屋由其父亲老张继承,调解书已生效。此前老张与小李签订协议,约定贷款还清后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贷款已还清,小李起诉要求老张配合过户,老张辩称调解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登报声明放弃继承,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调解书已确定房屋归属,继承人能否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为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房屋由老张继承,其放弃继承的抗辩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老张限期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继承人不能以自身声明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继承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应遵守调解结果,不得随意反悔。在继承纠纷调解中,继承人应谨慎作出意思表示,确保调解内容是自身真实意愿,避免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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