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能否要求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胡与妻子向某银行借款两笔,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妻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老胡夫妇未按约付息,后二人意外去世,女儿小胡、母亲吴老太为法定继承人。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公司起诉要求小胡、吴老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能否要求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款?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抵押担保有效,公司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小胡、吴老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公司有权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抵押财产可依法优先受偿。债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确保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关注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合理处置遗产,避免因未清偿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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