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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如何承担还款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向某联社借款一笔用于房屋装修,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联社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老郑意外去世,其妻子小张、女儿小郑为法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且已办理房产过户、提取老郑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联社起诉要求小张、小郑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如何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小张、小郑在继承老郑遗产的范围内向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清偿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也可拒绝。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合理评估遗产价值与债务金额,避免因遗漏债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债权人应及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保障债权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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