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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表述模糊时,能否按习俗认定继承主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魏某立遗嘱:“房产留给大的孩子”,魏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年长1岁,女儿主张“大的孩子”指女儿(当地习俗以女儿为“大”)。法院结合魏某生前意愿及证人证言,判决房产归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模糊表述的解释规则。遗嘱表述模糊时,需结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日常表述习惯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习俗仅作为辅助参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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