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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后立遗嘱能否优先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席某(化名)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均将名下房产留给儿子席甲(化名),后又立录音录像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席乙(化名),席某去世后,席甲、席乙各持遗嘱主张继承。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有效,房产归席甲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多份遗嘱的效力优先级。《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本案中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因此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为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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