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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遗嘱执行人后,其能否要求侵占人返还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曲某(化名)立公证遗嘱,指定好友张某(化名)为遗嘱执行人,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曲小(化名)。曲某去世后,张某未履行执行职责,某的儿子甲侵占房产,曲小起诉要求张某履行职责并返还房产。法院判决张某协助曲小办理房产过户,甲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民法典》,遗嘱执行人负有清理遗产、管理遗产、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的职责,未履行职责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侵害继承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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