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要件的打印遗嘱,能否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金某(化名)生前由他人打印遗嘱,内容为将名下房产留给儿子金小(化名),金某与两名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金某去世后,其女儿金女(化名)主张打印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判决房产归金小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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