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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产后,受遗赠人未及时表示接受,能否取得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武某(化名)立遗嘱将名下房产遗赠给好友魏某(化名),武某去世后,魏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以任何形式表示接受。武某的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后,魏某主张受遗赠权。法院判决魏某的受遗赠权消灭,房产归武某子女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期限。根据《民法典》,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魏某未及时表示,视为放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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